收到一張本票,竟然不能用? 作者:陳學驊律師
一、 案例事實簡述:
持票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,隨後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發票人之財產,卻遭法院駁回。
二、 法院見解:
1.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、第11條第1項: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是本票「絕對應記載事項」之一,如果欠缺,票據就是無效。
2. 因此如果本票上記載與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性質牴觸的文字的話,就跟沒記載「絕對應記載事項」一樣,就是無效。
3. 本件情形中,持票人提出的本票,雖然有記載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,但票據卻又註記「律師費保証票,將不在另收利息及酬金。」此文句顯然已經對於此本票之用途做限定,就與本票須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的性質牴觸,按上開說明,此本票即無效,持票人無法持此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。
三、 律師簡析:
本票雖然是強大的債權保全工具,實務上利用也甚為頻繁,但無論是開立本票的人、收受本票的人,都需再三確定該本票的記載事項是否正確無誤,以免收到一張無效的本票,欲哭無淚。以下提供五個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,供大家注意哦:
1. 表明為本票的文字。
2. 一定之金額。
3. 無條件擔任支付。
4. 發票年月日。
5. 發票人的簽名或是蓋章。